关键字:贿赂,近况,构建
1、国内贿赂罪的立法近况
关于贿赂罪,国内刑法仅规定了纳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是纳贿罪;国家员工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些,以纳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员工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员工以财物,数子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员工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员工介绍贿赂,情节紧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按国内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这是非常明确的,这也是关于贿赂的财物说的看法,其觉得贿赂仅指资金或可以用资金计算的财物,而不包含其他利益。但对于仅规定财物是贿赂,刑法学界的多数人历来觉得不妥。[1]
2、国内贿赂罪的立法缺点及风险
综合关于“贿赂”的不同看法,主要有财物说、物质利益说、需要说三种看法。国内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于财物,排除去非物质性利益,势必导致立法的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会遇见很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也总是导致较紧急的害处,却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索取或收受其他非物质性的利益,与索取、收受财物在本质上没差别,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都侵有国家员工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客体,客观上也导致紧急的后果。索取、收受非物质性利益,有时可以直接转化为财物或者比财物的价值更大,其社会风险性也更明显。
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质性利益,如升学就业,招工指标,提供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等,不可以成为贿赂的对象,没全方位反映贿赂犯罪的现实情况。在国内因为法治环境不完善,以至贿赂罪广泛蔓延,纵深扩展,不只犯罪数额愈加大,职员愈加多,层次愈加高,而且贿赂的内容范围也不断扩大,方法愈加高明。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并不只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愈加追求精神上的享受,目前贿赂犯罪由权钱买卖进步到权利买卖,特别是性贿赂成为目前贿赂犯罪的一种要紧形式,在政治经济的买卖中看上去特别灵验。在某些状况下,性贿赂可以得到财物贿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和目的,在一定量上,性贿赂的害处,有时甚至远远超越财物贿赂。在司法实践中,被揭露惩处的贿赂犯罪分子中,不少有性贿赂的问题。据报道,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贿赂案件中,被查处的官员百分之百的包养“二奶”。
因为历史、社会、个人等缘由,现在,在国内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备广阔的市场和很大的害处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又破坏市场公平角逐秩序,而且还腐蚀社会空气。
把贿赂局限于财物,不只妨碍了司法机关对贿赂罪的惩治与防范,而且很大的延缓了国内反腐败的国际化进程。不利于惩治,控制和预防实质日常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拓展,是愈加多的人钻法律的空子。有些人非法获得别人提供的各种非物质利益,为别人谋取利益,却因同意的不是财物而未遭到应有些处罚,很难平民愤。
3、健全国内贿赂罪的必要性
(一)将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与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不符
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一同面临和急切需要有效治理的问题。海外很多国家在在扩大贿赂犯罪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即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1915年,日本一法院断定,异性间的性交也会成为贿赂罪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又如德国刑法典将纳贿对象规定为“利益”,当然包含非物质性利益;丹麦刑法典规定为贿赂或其他利益;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为资金、有价物、其他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资金或其他利益;瑞士刑法典规定为贿赂或免费利益;泰国刑法典规定为财物或其他利益;加拿大、奥地利刑法典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可见各国对“贿赂”既指财物性利益,也包含其他利益,即除财物外所有足以供人需要或满足大家欲望的有形或无形利益。
在国内现行法律中也有如此的立法先例,台湾,香港对贿赂犯罪范围规定也包含所有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有形与无形利益,比国内刑法仅限财物的规定范围广泛得多。事实上,国内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角逐法》中就有“非财产性内容”的规定。其22条规定:“经营者使用财物或其他方法进行行贿……。”这里的“其他方法”,应理解为不只包含财物,而且也包含非财产性的利益、需要或欲望,等等。
国内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罪的内容排除去非物质性利益,将贿赂犯的对象限制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内的做法,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中已极少见。因此,国内应适应世界打击贿赂犯罪的立法趋势,借鉴国内外适当的立法模式,将贿赂犯罪的内容扩大到“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的范围,弥补国内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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